首页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5-03-27 18:09

各市、州、地司法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专用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专用称号。

   第三条  贵州省司法厅是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州、地司法局协助省司法厅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登记机关特殊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其名称专用权。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翻译使用。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组成如下:

   (一)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1、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2、设立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中心。

   (二)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

   1、行政区划+字号+执业类别+司法鉴定所。

   2、设立机构名称+执业类别+司法鉴定所(室)。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前为行政区划的,一般用于政府或有关部门设立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前为设立机构名称的,一般用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行政区划中的省、市、自治州、地区、县、区等反映级别的文字,原则上不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第八条  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是指鉴定业务在五项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每项鉴定业务须有两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性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番号及个人名称;

   (五)汉语拼音等字母数字;

   (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以及“皇冠”、“帝豪”、“王后”等到不严肃或带有娱乐场所色彩的字样;

   (七)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汉字。

   第十条  申请预先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与被注销未满三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不予核准。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相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应当预先申请,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印章、牌扁、信笺以及鉴定文书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被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处理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名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二)擅自改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