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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审判执行活动中委托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5-03-27 18:11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审判执行活动中委托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规定如与《若干规定》不一致的,按《若干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处、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

关于审判执行活动中委托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审判执职活动对外委托鉴定工伌,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定现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宒机构的统一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跄定,结合贵嶞省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厞则。

第四条对外司法鉴定委托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宦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范围内选择鉴定机构。国家另有觀䮚的除外。

第五条  司法艴定朲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所涉及的专业未庳入《名册》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部门可以从具有行业资质的其他机构中选定专业朸构,并事后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登记。

第七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名册》中的其他司汕鉴定机构进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原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与人民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第九条人民法院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向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鉴定有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质证认证的鉴定材料;

(三)既往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没有规定的,按行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鉴定业务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过程中因现场勘察、检测等事宜需要人民法院配合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参与。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三)无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定期会商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执业行为、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的采信及鉴定文书的规范等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合力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以及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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